2011年年底前,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交今年6月30日前的养老保险欠费。从明年1月1日起,沈阳市不再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交欠费。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记者在省政府网站上了解到,《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也为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
同时,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愿望,沈阳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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