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优先组织45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参保,特别是要重点做好60周岁以上城镇老年居民的待遇发放工作。
《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征意见
从100元到1000元,每100为一个档次,广东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十个档次,原则上按年缴,但也可以按月缴、按季度、按半年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置非常开放,不仅设置了补缴延缴制度便于参保人充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而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逐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昨天,《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2日截止)。
个人缴费按年、月、季度、半年均可
代拟稿表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个人缴费基本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各负担10元(珠三角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部分)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粤东西北地区省财政承担13.75元、市县各承担6.875元、珠三角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可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
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至年满60周岁后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也可趸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按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应进行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年满60周岁但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应继续逐年缴费至满15年止,从其符合申领养老待遇条件时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继续缴费期间享受政府补贴。
上述两类参保人若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逐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发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可转移
以参保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央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参保人不得退保或提前支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参保人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除政府补贴资金外,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由其继承人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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