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城中村”中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员将有望领取更多养老金。记者从石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农村养老保险处获悉,为进一步解决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标准偏低的问题,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下发《通知》,对石市城区农村养老险有关规定进行整体调整。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到目前,石市城区共有120个村11万余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但长期以来养老金领取标准偏低,此次调整主要从多个渠道解决这一问题。如按照新规定,有条件的村(居委会)可从集体经济收入中拿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储备基金,用于调整本村(居委会)居民养老金数额,提高其保障水平。
据了解,从现在开始,市内五区所辖村(居委会)的居民,均可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的年龄为起点,一般为20周岁,20—59周岁的居民均可投保,满60周岁停止缴纳。而村(居委会)干部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农村干部基本养老保险。
按照《通知》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将设3种方式,参保人员可自行选择1种方式缴纳。这3种方式是:1、依据当地村(居委会)居民上年度人均纯收入水平的5—10%确定当年缴费标准;2、根据自身需要和承受能力自由选择缴费标准,具体可参照月领取100元、200元、300元养老金标准,按不同年龄段缴纳保险费;3、仍按照原来的缴费标准缴纳。各村(居委会)可根据集体经济状况决定集体补助比例,独生子女户、残疾人、优抚对象集体补助部分可高于其他参保对象,由村(居委会)经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保险费原则上每年收取一次,年终前缴纳次年保险费。
参保人满60周岁后,即可进入领取期,按照缴费时间、金额确定积累总额,计算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保证期为10年,参保人在保证期内身故的,由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续领取至满10年。期满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如果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继承剩余的保证金,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继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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