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意见稿提出,凡具有我市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共分14类,具体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1800元、2000元,参保人可根据个人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选择缴费档次和标准,多缴多得。
同时,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负担20元,各试点县(市、区)负担不低于1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可适当给予补贴。对重度残疾城乡居民等缴费困难群体,各县(市、区)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关于养老金待遇领取问题,该意见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另外,积极引导享受基础养老金的城镇居民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条件不足15年,应当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在规定期限内补缴的,其补缴年限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后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或隔年补缴的,中断期间及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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