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名退休老员工去年发现原“老东家”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国家相关法规足额为自己缴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根据粗略计算,差额达到十几万元,导致其退休金待遇大打折扣。
由于大部分员工已退休数年,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追缴时效,广东省深圳市社保局依法不再查处。最终,员工将深圳市社保局告上法庭,目前该案在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立案。
近期,关于企业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近日,在深圳市一家杂志社做编辑的颜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的遭遇。颜先生在网上查了自己的社保参保情况:自己的缴费工资是1000元,其中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3种。不过,颜先生在杂志社已任职两年,个人基本工资从1800元涨至3000元,单位替他缴纳的社保金额却没有相应增长。2008年5月,公司需要替他缴纳144元的养老保险和126.1元的综合医疗保险,合计270.1元,但到了2010年5月,单位缴纳总额却降至197.79元。
颜先生发现,金额下降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其养老保险基数从原来的1800元降到1000元,原来单位要给他交144元的养老保险,调整后只需交100元。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企业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在深圳并不是个案。大部分企业只按照员工的基本工资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用,而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应以员工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
对此,有关人士指出,深圳市一部分中小企业存在少缴和欠缴员工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在企业和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过程中,部分企业希望通过少缴社会保险费,压缩“社保成本”而减少开支,获取更多的利润;员工也可以通过每月少缴养老保险费而多拿工资。因此,在少缴、欠缴养老保险费时,双方有时会形成默契。
近日,深圳市社保局就“深圳发展银行未按员工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一事召开说明会。该局有关人员表示,按目前的监督手段,社保局难以对企业是否足额为员工缴费进行监管。他解释,由于企业工资发放形式多样,社保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此外,由于深圳市现有参保企业30多万家,参加养老保险员工650多万人,庞大的参保基数和复杂的法律程序也决定了政府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
而对于深圳发展银行退休职工反映的该行未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足额为他们缴交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一事,深圳市社保局有关人员表示,《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人员表示,两年的追究期,从维法成本来看是合理的。社保局是行政机构,对企业只能进行劳动监察,超过两年时间的,已不在社保局职责范围内。
记者也了解到,《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都对企业未足额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处罚较轻,企业违法成本过低。对个人不缴、少缴养老保险费,则完全没有约束。
深圳市社保局有关人员也表示,在现阶段,缴纳社会保险费更多依赖的是员工和企业的自觉性和对社会保险的认识。
对此,深圳市社保局呼吁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增加社会保险的强制性和对违法者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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