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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自由职业者也可参加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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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根据《修订草案》,深圳基本养老保险从单纯企业迈向全市大范围覆盖,几乎涵盖了所有户籍、非户籍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也可以自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此同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拟由职工缴费工资的18%提升到21%,比现行缴费比例提高了三个百分点。

  《现行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仅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员工。覆盖范围非常有限。在此次《修订草案》规定,本市户籍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人缴费人员)也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群体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下限调低,缴纳最低基数从现行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调整为40%。用人单位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修订草案》提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职工上月工资总额。个人缴费人员则可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300%的幅度内自行确定缴费工资。

  如今根据《修订草案》,非深户可以在退休后继续缴纳社保至满足年限。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条例的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的,但符合在广东省按月领取养老金规定的人员,按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修订草案》提出,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职工对当月缴费基数有异议的,应当从次月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调整缴费基数,经市社保机构审核属实的,予以调整;逾期提出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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