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条件: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年龄以本人身份证为准,有异议的以本人档案为准);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未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①、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出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参保单位核对其基本信息后,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公章。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填报单位报社保机构专管员审核。
2、参保单位携带: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4)《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我局在收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其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邮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②、省级统筹范围内跨设区市转出
1、参保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跨设区市流动前,参保单位核对其基本信息后,填写《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公章。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填报单位报社保机构专管员审核。
2、参保单位携带: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4)《参保缴费凭证申领及信息核对表》,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原参保单位携带新就业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我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③、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给予个人编号。
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
(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
(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我局在收到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为其办理转入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参保单位。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④、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入
1、参保人员流动到我市就业后,按规定在社保机构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并给予个人编号。
2、参保单位申请转入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
(1)转出地社保机构打印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居民户口本复印件;
(4)新建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个人编号;
(5)如属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令。
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社保机构受理后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由参保人员携带其回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4、参保单位携带原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我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到我局为其办理养老保险转入接续手续。
5、转入时有重复缴费的,经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