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至今未就业的能否继续缴纳养老保险,在哪里交?这是近日南平市一读者来信本报所反映的问题。省社会保险局答复,职工未重新就业的,可在原参保地继续缴费。
省社保局表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重新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发2001 20号文的规定,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管理,个人账户按规定继续计息。职工本人可持养老保险手册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并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2414号文规定的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问: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省外及本省厦门市就业,无法在就业所在地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下岗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省外及本省厦门市就业的,其养老保险关系无法向就业所在地办理转移的,可以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费代收代缴窗口,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闽劳社2002414号文规定的缴费办法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