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1月1日起,宁波市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春节前,这批提高的养老金将发放到位。
据了解,宁波市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对象为2011年4月30日前按国家、省市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人员。调整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71元标准增加,退职人员按每人每月55元标准增加;第二部分根据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长短确定月调整标准。具体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月增加3元。
在以上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宁波市还适当提高调整部分人员养老金标准,其中,截至2011年4月30日,退休(退职)人员男年满70周岁、女年满65周岁,每人每月增发3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70元,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60元,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发5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高级技师资格的退休(退职)人员,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
宁波市现有企业退休人员31万人。此次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全市一年将增发养老金约5.9亿元。
部分人群还能享受量身定制的养老金调整政策: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企业退休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退休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三类人员,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2010年12月31日前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出生产岗位按月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职工,可增加伤残津贴。若增加金额低于当地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平均额度的,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工伤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低于调整平均额度的,也可按平均额度予以补足。
执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养老保险办法的退休(退职)人员,按本人退休(退职)时计发基本养老金所确定的缴费系数,乘以调整额(含特调部分)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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