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宜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可一次性缴费15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据该局社会保险科负责人介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将《通知》转发给下属单位。等上级部门的补充通知下来后,再按照实施细则开展这项工作。
《通知》规定,凡具有四川省城镇户籍,曾与我省原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超龄人员”),因原集体企业已不存在,或因所在企业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个体劳动者身份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要按规定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按相关规定缴费至满15年。户籍所在地和原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凭档案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在户籍所在地自愿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参保前为城镇低保对象的超龄人员,可参照解决原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分期分次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低保对象中的超龄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可由市县民政部门采用临时救助等方式给予帮扶。
超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其参保时间和个人账户建立时间统一确定为2010年12月31日,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指数不向前后自然年度分摊记载。计发基本养老金的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基数及享受调待政策等与2010年退休的正常参保人员一致。社保经办机构从实际参保缴费的次月起按月为其发放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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