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中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是指以下九类人员:一是劳社部发[2005]17号文件规定的军队复员干部;二是安置在企业的转业志愿兵(士官);三是参加过对越自卫反击战二次入伍退役土兵;四是城镇复员士官;五是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六是残疾军人;七是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八是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参战退役人员;九是安置在企业原8023部队外其它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具体人员的身份确认工作由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军龄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问题:四川省劳动保障厅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川劳社发[2006]1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规定: 1、转业、退役军人自谋职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军龄或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军龄视同为医疗保险问题缴费年限问题:劳社部发[2007]28号和绵人社办[2010]48号通知明确:“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以个人身份接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龄应视作缴费年限,达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并同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仍达不到我市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由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不足年限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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