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近日自治区出台《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养老保险费补缴、退休待遇发放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
放宽补缴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
记者了解到,《通知》放宽了补缴养老保险人员的年龄,即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补缴条件的人员也可以参保补缴养老保险。此外,还放宽了原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不满 15年人员的补缴及续缴条件。本通知下发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在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息后,可以接着缴费,直至缴到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就可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了。
办理养老保险补缴的时间延期至 2008年 12月 31日。《通知》规定,符合补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在 2008年 12月 31日前办理参保手续和按规定足额缴费,从 2009年 1月 1日起 (含 1月 1日 )不再受理补办业务。
对于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城镇各类人员,按个体工商户参保缴费办法,从现在开始参保缴费,按此办法参保人员不受年龄限制,均可参保缴费。
部分退休待遇发放政策有变化
《通知》规定,对获得省部级及其以上劳动模范 (含自治区级先进工作者称号 )等特殊贡献表彰的人员、实行计划生育人员、获得战斗英雄称号等特殊贡献表彰的专业、退役军人,无论按新、老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获得奖励和实行计划生育增加退休待遇部分今后不再从基本养老金中计发。
《通知》还规定,对获得奖励和实行计划生育增加退休待遇的计发方式,改由当地财政预算渠道解决。审批程序由退休人员退休时所在单位每年年底负责向市总工会、市人事局、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待遇由市总工会、市人事局、民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在审核时一次核定。发放程序:另外在银行建立一本存折一年发放一次。执行时间从 2007年 5月起执行,请广大退休人员给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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