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即日起,沈阳市的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可以减免滞纳金。
记者了解到,《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0]59号)日前出台。其中规定:
凡在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由职业的,具有沈阳市居民户籍的农村居民,可按照城镇从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退休条件的享受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待遇。
下列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征滞纳金:①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中,在2010年9月30日前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人员;②夫妻双方均是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③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9月30日之前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为确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含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市政府日前出台了《沈阳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办法》(沈政办发【2010】66号)。该办法将原来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取的社会保险费改为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单位计取并实施统一管理。社会保障费将用于施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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