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条例》还规定,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此外,济南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将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未按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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