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下发了《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市政办发[2010]42号),将被地农民纳入到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此项政策的实施对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完善该市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全市城乡统筹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该市随着沈阳经济区城际连接带辽阳段新城、新市镇全面推进,失地农民数量日益增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问题更加突出。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老有所养问题,确保该市新城、新市镇顺利实施,该市经过广泛调研,并详细了解了被征地农民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下发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程序》,制发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流程》,切实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实到位,受到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欢迎。
此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市所有被征地的农民。文件中规定男年满18至45周岁、女年满18至4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逐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45至60周岁、女年满40至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趸缴和逐年缴费相结合的照顾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一次性趸缴15年的优惠政策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从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标准按同期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达不到上年度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按50%计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