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征意见
从100元到1000元,每100为一个档次,广东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分为十个档次,原则上按年缴,但也可以按月缴、按季度、按半年缴。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设置非常开放,不仅设置了补缴延缴制度便于参保人充分达到待遇领取条件,而且对不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又不愿意补缴或继续缴费的,可以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后逐月发给个人账户养老金。昨天,《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代拟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7月22日截止)。
个人缴费按年、月、季度、半年均可
代拟稿表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等组成。年满16周岁、不符合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广东省户籍城镇居民(不含在校学生),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
个人缴费基本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原则上按年缴费,也可以按月、季度或半年缴费,但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能选择同一种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
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由省市县各负担10元(珠三角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
参保人按规定缴费累计达15年以上、年满60周岁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构成。
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等于个人账户储存额(包括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部分)除以计发月数。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承担每人每月27.5元,其余部分,粤东西北地区省财政承担13.75元、市县各承担6.875元、珠三角地区由市县财政分担。
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老年城镇居民,可不缴费,直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全省缴费基本标准和基础养老金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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