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办理程序
(一)代理单位
1、开户本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三份;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四份(加盖公章);本单位所有参保员工的养老保险资料、补征及本月缴费明细。
2、人员缴费明细表一份或报盘。
3、每月15日前上报次月的人员增减变动。
4、新参加工作和未参加过养老保险的人员,第一次缴费时需提供一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5、原来有养老保险的人员,本人需持《商调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通知书》到原单位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携带原单位返回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一式两份)、《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载表》(一式两份)、《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本)
(二)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比例21%,缴费基数自定2002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000元,下限为600元。月缴费数额=缴费基数×21%。
个人缴费每次交费需提供存档卡。在每季度末交纳下一季度保险费或交纳全年保险费。(这样不影响个人帐户的利息)
适应范围
国有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及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单位缴费基数是计算缴费人员应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应为该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它工资)。个人缴费基数由缴费人员在我市规定的月缴费基数上限、下限之间自行确定。2002年度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000元,下限为600元。缴费基数上、下限每年随社会平均工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社会公布。缴费基数越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越多,将来享受的待遇就越高。缴费人员在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确定缴费基数之后,按缴费基数的27%缴纳;其中包括单位比例20%,个人比例7%,个人缴费人员需按21%全部负担。月缴费数额=缴费基数×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现行政策规定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基数11%的数额记入。
凡按时足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按月记载,并同时计息。不能按时足额缴费的,欠缴月份个人账户暂不记载;当补齐欠缴月份金额后,其个人账户本金记载在补缴当月,同时开始计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每年将为个人缴费人员提供一份《个人账户对账单》,供缴费人员核对缴费情况。由于各种原因中断了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仍予以保留。如果再恢复缴费,其中断缴费前、后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之和)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间断计息。个人账户是可以继承的,缴费人员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一次性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缴费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时,由本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养老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或邮局等社会服务部门发放。缴费人员办理退休后,按国家规定享受养老金,其待遇水平根据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缴费年限、缴费金额多少等条件计发。
(1)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当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间断缴费将严重影响退休待遇。当前一部分职工对政策理解有偏差,认为缴费满15年后就可以不缴费了。《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职工按照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这一规定,只是职工退休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前提条件,并不是说缴费满15年后就可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实际上,只具备了这个前提条件还未达到退休年龄,又不继续缴费,将严重影响退休后待遇。职工依法参加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职工退休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充分体现了养老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