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1、已享受养老待遇人员怎么处理?
在今年6月30日(含)前,已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超龄人员(不含2011年6月30日及以前已死亡的人员),继续按原办法和标准享受养老待遇,其参保时一次性缴纳的统筹基金,按15年计算缴费年限。其中,对在我市实行个人缴费前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人员,按18元/年的标准计算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并从今年7月1日起与原已享受养老待遇合并按月发放。具体办理时,由本人提供《职工档案》及能够证明有符合国家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资料,向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局直接申报。
已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领取养老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中,符合超龄人员规定条件的人员,可自愿选择参保,并从其享受超龄人员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2、已享受生活补贴人员的怎么处理?
已按规定按月享受生活费补贴的人员,可按超龄人员政策参保,但应从其按规定享受养老待遇之月起,停止享受生活费补贴。
申报办理需准备的资料:
向本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直接主管部门申报;最后一个用人单位无主管部门的,向单位注册(登记)地区县指定的部门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填写并签字的《重庆市超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申报审核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户口簿》原件及《户口簿》主页、本人页复印件;
4、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登记照2张;
5、本人《职工档案》或证明曾在用人单位工作过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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