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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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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使惠民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增强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熟悉度和知晓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决定组织进行政策再宣传再发动。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希望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抓住机会,踊跃参保,尽早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自今年1月份我市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工作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各区市和相关部门全力推进,顺利完成了宣传发动、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待遇发放等工作,在6月20日前将首批养老金全部发放到位,在全省率先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为使惠民政策进一步落到实处,增强城乡居民对政策的熟悉度和知晓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决定组织进行政策再宣传再发动。现将有关政策进行解读,希望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抓住机会,踊跃参保,尽早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

  一、60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优惠期截止到什么时间?

  我市政策规定:制度实施时60周岁及以上的老人可以自愿补缴累计不超过15年的保险费,并可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补缴截止时间的规定为: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城阳区和即墨市为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缴费人员)自愿办理一次性补缴的,最迟应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一次性补缴手续,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市不再办理此类人员的补缴手续。

  二、不满规定缴费年限的待遇如何计发?

  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不足15年的,允许达到60周岁时补缴,但不给予缴费补贴;凡是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到60周岁时又不补缴的,只能享受个人账户内养老金数额,领完为止,不享受基础养老金。

  三、重度残疾人享受政府代缴保险费是如何规定的?

  自2011年1月1日起,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以发证时间为准),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在缴费期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可持《残疾人证》(二代证)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从办理手续的次年开始每年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并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少于15年的,可先按年享受实际年数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齐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办理手续次年至领取待遇年龄的实际年数多于15年的,最长可享受15年的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二)凡已过养老待遇领取年龄,又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不再享受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

  2010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被认定为重度残疾人的,按照《关于贯彻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政府为重度残疾人代缴保费还有哪些规定?

  2011年实现全覆盖的崂山区、黄岛区、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即墨市可参照执行),在贯彻执行《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时,对2010年12月31日前已满60周岁及以上达到重残等级但未办理 《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办《残疾人证》(二代证)的(以发证时间为准),可以按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从2012年1月1日起,新认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人社发〔2011〕3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执行。

  重度残疾人按政策规定享受政府代缴保费的年限中,属于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政府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在按《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青政字〔2010〕10号)规定计算“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时,不计算在内。重度残疾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代缴保费和缴费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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