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梁某、李某等6名退休职工与南溪县某实业公司养老保险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实业公司归还6人养老保险证,涉案金额共6万余元。至此,这起由南溪县检察院支持起诉的职工养老保险纠纷案得到妥善解决,共帮助10名退休职工讨回养老保险金11万余元,用行动践行了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2010年上半年,原南溪县特殊钢管厂部分职工因养老保险问题得不到解决,陆续到县委、县政法委反映情况。鉴于此事关系退休职工基本生计和社会稳定,获悉这一消息后,该县检察院检察长凌华立即指派民行部门检察官前往有关单位了解情况。原来,钢管厂为奖励对企业作出较大贡献的干部职工,在1993年从保险公司为部分干部职工购买了还本养老商业保险,但养老保险证一直由企业统一保管。2004年钢管厂改制为实业公司,部分职工选择了离开公司。2010年初,眼看所购保险即将到期,这部分离职人员纷纷要求公司交付养老保险证,但被公司以各种理由拒绝。
掌握这一情况后,检察官认为,尽管这些离职人员不具备改制后公司职工的身份,但他们是原钢管厂的职工,原钢管厂为奖励他们而购买的养老保险应属其个人所有,若无特殊原因,企业改制并不能改掉原属职工个人的养老保险金,遂决定依法对这些职工支持起诉。法院受理后,为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检察官一直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多次与承办法官、律师共同探讨案情,阐明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事理、法理依据,使4名职工在一审阶段便讨回养老保险证,涉案金额4万余元。针对一审中部分职工败诉的情况,检察官又与他们一起认真分析败诉原因,拟出有理有据的上诉理由,帮助他们在二审中顺利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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