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自1998年5月按照管委会《关于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贯彻淄政发[1998]52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淄高新管发[1998]25号)全面启动以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得到健康快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逐步增加和待遇的不断提高,现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已不能满足养老保险工作发展的要求。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从2010年1月起,高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18%调整为23%,其中,单位负担20%,个人负担3%。请各参保单位按照通知要求,搞好2010年预算,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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