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给予补助,具体补助额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政府补贴。省、市、县财政对参保人每年给予30元的补贴(每级财政各补贴10元)。
第七条 参保人个人缴费每年度按年一次性缴纳,由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托银行代为扣缴,个人缴费基金转入县财政开设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第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参保人,必须缴费至60周岁,亦可一次性趸缴所选择档次若干年的个人账户缴费,但最长不能趸缴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的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不少于15年。
第九条 政府补贴资金列入本年度财政预算,在该年度内统一拨付。
第三章 待遇支付
第十条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男女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15年(含15年)以上,可按月领取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且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
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时,其个人账户仍未领取完的,结存的个人账户金额退回其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养老金计发标准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55元,其中中央财政按50%给予,省财政按25%给予,除中央和省补助部分外,由市、县财政各负担一半。符合被征地农民条件的参保人,再增加基础养老金55元,达到110元;
(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39。
第十二条 养老金以货币形式由社会保险部门实行社会化发放,按月足额划入个人养老金存折至终老。
已领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每年需进行生存认证。
第十三条 原享受政府政策性补助、优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供养人员生活费等待遇的人员参加农村居民养老保险的,上述待遇给予保留。
第四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会保险部门设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十五条 参保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号码为社会保障号,社会保险部门按社会保障号为参保人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六条 个人账户资金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城乡居民一年定期储蓄利率计息。在基金积累期内实行分段计息,逐年以复利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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