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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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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中,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原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

  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问题?

  问:

  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封定基本情况计算项目中,92年10月至97年12月应缴费月数累计算是12乘n,请问是否所有的退休人员n都是5.25吗?

  答复:

  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中有关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2]117号)中,对于1998年1月1日以后,经国家或本市有关部门批准,由原机关、事业单位成建制转为企业的工作人员;由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的人员;由军队转业、复员、退伍到企业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为被保险人),加本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时起,与企业共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个人账户。被保险人(不含已经补建参统前基本养险个人账户的人员)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另有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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