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基本养老保障的“五七工”“家属工”有望领取养老金。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山东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符合条件的通过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每月可最高领取601元养老金。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采访了解到,青岛市已经接到此文件,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落地政策,青岛市符合条件有望被纳入养老保险的人员约有两万人。
参保须同时具备四条件
新政的实施范围是曾在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包含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曾在企业工作的“五七工”、“家属工”,同时具备4个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在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条件为: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1996年1月1日前,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每月最高领601元养老金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根据我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具体补缴标准和月养老金水平见附件)。以第一档标准来看,61周岁的需补交60630元,月养老金标准才能达到601元,而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补缴标准为47130元。如果61周岁的人员按照第三档缴纳费37060元,每月领养老金为383元。
鼓励单位给予补助
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原单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备补助条件的,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全部由个人负担。今后国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以上补缴纳入人员由省按特殊群体对待,另行研究制定调整养老金办法。据介绍,补缴的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将纳入青岛市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值得注意的是,补缴纳入人员一次性补缴后,不认定连续工龄和参加工作时间,不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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