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属于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文件的规定,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的,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二)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3、符合上述规定的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2006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被保险人,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如果不符合上述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规定,个人想通过补缴的方式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属于本市城镇户口人员,依据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9号文件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5年和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本人自愿,可以按本通知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继续缴费至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83号令)和本市相关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依据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社会化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社保发[2000]28号文件的规定,各社保经办机构要主动与银行、邮局密切配合,每月14日就有关情况与发放机构沟通,进行信息反馈,遇到问题立即反映,及时解决,确保发放日发放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各有关单位必须在14日之前将存折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确保离退休人员在15日领取基本养老金。
5、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1998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被保险人,除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依据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文件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全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发给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之和。其中:
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被保险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渡性养老金为:以被保险人退休时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其本人缴费工资指数的乘积为基数,按1998年6月30日前被保险人的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
政策咨询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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