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县召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企业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会议,安排部署了此项工作。会议要求,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全力推进荣县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暨企业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县委常委、组织部长肖永忠,副县长陈明参加会议。会议由肖永忠主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详细讲解了国家相关政策,对参保范围、缴费标准、补贴标准作了说明,并对相关工作进行部署。
据了解,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凡具有荣县城镇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本人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对于居民参保缴费的,目前缴费标准从100元到2000元/年分12个档次进行缴费,财政给予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补贴,补贴标准根据缴费档次而不同,最高补贴为70元。
企业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凡具有荣县城镇户籍,曾与我省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建立劳动(人事)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以及返城知青,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在2011年10月28日至2011年12月20日凭户籍证明、本人申请及档案等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1413.40元后,自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可按月领取575.15元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在2010年12月31日前已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从达到65周岁起,每年长一周岁,缴费金额减少1500元。60周岁至73周岁之间可按月领取575.15元到723.11元之间逐级增加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73周岁及之后缴费38400元。可按月领取723.11元基本养老金,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会议指出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超龄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的正式启动,标志着荣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全覆盖。并强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所有未参保人员知晓这项政策,确保宣传工作不留死角;把握好政策,明确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及时间要求;严格程序、规范运作,增强责任心;各级各部门工作人员要有耐心、热心和爱心,把好事办实,实事办好,真正将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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