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农民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应当参加养老保险
人民网·天津视窗11月18日电:天津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贯彻实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在城镇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应与城镇职工同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凡已先行为农民工参加了医疗工伤综合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城镇企业,也应为其登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今后农民工在津打工参加综合险半年以上都要参加养老保险。
农民工上养老保险最关心的问题就是如果离开天津,到别的地方打工保险能不能跟着走?为此,记者专访了市社保中心有关人员,市社保中心明确表示,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离开天津到别地方打工养老保险关系可随本人走。
天津市社保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农民工只要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期间中断缴费时,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和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缴费,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缴费基数是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就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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