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主要有“新加坡模式”和“智利模式”两种。
(1)“新加坡模式”是一种公积金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我保障,建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由劳动者在职期间与其雇主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者在退休后完全从个人账户领取养老金,国家不再以任何形式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基金在劳动者退休后可以一次性连本带息领取,也可以分期分批领取。国家对个人账户的基金通过中央公积金局统一进行管理和运营投资,是一种完全积细小的筹资模式。除新加坡外,东南亚、非洲等一些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该模式。
(2)“智利模式”作为另一种强制储蓄类型,也强调自我保障,也采取了个人账户的模式,但与“新加坡模式”不同的是,个人账户的管理完全实行私有化,即将个人账户交由自负盈亏的私营养老保险公司规定了最大化回报率,同时实行养老金最低保险制度。该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在智利推出后,也被拉美一些国家所效仿。强制储蓄型的养老保险模式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效率,但忽视公平,难以体现社会保险的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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