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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调整新农保政策 基础养老金提高至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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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据悉,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尚未出台新农保政策的情况下,枣庄于2009年6月率先出台地方政府新农保试点文件,在五区一市和高新区全面启动,占全省55个试点县的12。7%,24个乡镇(街道)的231个村(居)组织开展了试点。

  7月1日起,山东枣庄将执行调整和完善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与调整完善前的政策相比,基础养老金由30元提高至55元、政府给予所有参保缴费农民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等新措施使枣庄新农保试点政策更加完善,实现了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按政策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枣庄市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区(市)可以将参保范围扩大到城镇居民。

  调整后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在国家规定的新农保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设每年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四个缴费档次,由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员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缴费即补。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具体执行标准和办法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对确有困难不能缴费的农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缴费档次为100元,缴费及每人每年30元的缴费补贴由市、区(市)各负担50%,缓解特殊群体缴费难问题。

  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不需缴费,可以直接按月领取最低55元的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调整后的政策还对新农保与其他制度的衔接做了具体规定。对自愿参保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父母增加一定数额的缴费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区(市)政府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成员参保缴费给予补助的,可对计划生育家庭父母参保提高补助标准,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农村居民,暂不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据悉,在国务院和省政府尚未出台新农保政策的情况下,枣庄于2009年6月率先出台地方政府新农保试点文件,在五区一市和高新区全面启动,占全省55个试点县的12。7%,24个乡镇(街道)的231个村(居)组织开展了试点。新农保参保人数15。08万人,收缴保费9476万元,领取人数3。91万人,发放养老金1741万元。

  枣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不仅加快了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而且对于缩小城乡差距,加快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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