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日前共同制定《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做了调整与补充,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与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衔接。
调整针对两类人群
此次调整主要针对两类人群,一是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二是部分城镇计生对象参保人。
例如,按照此前的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时,其个人账户可以合并计算。不过,这部分人更希望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再改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时,可以降低缴费总额。
调整后,新政规定,今后厦门市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改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他(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期间积累的个人账户金额(含政府补贴和代缴部分),可以抵扣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也可以合并至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例如,按现在每年最低标准缴交100元,政府同期补贴45元,今后每年这145元均可以抵扣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时的缴费。此外,各区在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给予的参保补贴,这部分人也可以同时享受。
针对部分城镇计生对象参保人方面,此前,农村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人员,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按新规,今后城镇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的参保人员,将有政府每年为其缴交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调整后,城乡计生对象中政府代缴人员范围进一步扩大,因此受惠的人群约有百人左右。
60岁以上参保率
年底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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