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公布《北京市城乡居民
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办理手续、缴费标准、享受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可转入迁入地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该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至此本市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到了每一位需要参保的群众。
参保人群
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参保手续
每月1日至10日可办
参保人需持本人实名身份证件,到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存入缴纳的保险费后可在每月1至10日办理参保手续。
其中,新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
社保所或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人员持专用存折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或村委会填写《缴费确认表》。
如果银行电子扣款失败,社保所将及时通知参保人进行核对,及时修改错误信息。
提醒:参保人户口所在地为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区,应在北京银行开立专用存折;户口所在地为其他区县的,应在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开立专用存折。
缴费标准
最低标准每年3月公布
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数据将每年3月公布);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
缴费时,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这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问题。
提醒:据初步测算,本市2009年最低缴费标准大约接近1000元,最高缴费标准则会超过6000元。不过,具体标准市民需以本市3月底前公布的数据为准。
缴费时间
4月1日起按年缴纳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实行按年缴纳,每年的缴费时间为4月1日至12月10日。当年达到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在缴费时间内缴纳当年保险费的,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发布最低缴费标准和最高缴费标准,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确定缴费标准。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但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条件的,需要延期缴费(即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缴费标准不低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布的最低缴费标准。
领取条件
大龄缴费可自愿延期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满45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人员(不含本办法实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每年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不间断缴费的。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却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在延长缴费期内达到规定的;或者延长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后,外埠迁入本市户籍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度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的,也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方法
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专用存折、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领取
养老金的申请,并对社保所提供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请表》进行确认。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不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确认是否延期缴费。不选择延期缴费的,确认享受一次性养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