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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能不能“跟着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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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利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近日,家住临清的葛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8510000表示,因个人工作地点变动,需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进行异地转移,想问一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的相关政策。“职工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流动,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而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时,需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对此,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职工转移时已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转移基金额为个人账户中1998年1月1日之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利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记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

  对职工转移时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地区,1998年1月1日之前转移的,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1996年1月1日起至调转月止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6、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转移基金额为参加工作之月起至调转月止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1998年1月1日之后转移的,转移基金额为1998年之前按前述规定计算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加上从1998年1月1日起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计算的缴费额累计本息。未建个人账户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利息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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