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可以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起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年度按上述标准享受财政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距离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参保人应当按年连续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当年止。缴费期间中断缴费其后补缴的,补缴年度不享受财政补贴。
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由政府按最低标准(100元/年·人)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可自愿选择多缴,并按所选择的缴费档次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