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沈阳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缴费基数重新调整了。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2010年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2795.33元为缴费基数。
据了解,2009年因《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就业局势、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09]10号)第三条“以2008年为基数,今年不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文件执行期限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沈阳市社会保险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将原执行和原选择以2007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280.92元为缴费基数的,调整为以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95.33元为缴费基数。个体从业人员原选择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月缴费额由273.73元,调整为335.53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和个体从业人员将以此作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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