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市政府批准,营口市决定继续执行《关于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的通知》(营劳社[2008]109号)至2011年12月31日。通知规定,凡持有营口市城镇户口且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截至2011年12月31日,未超出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可以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对应埋藏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超出上述范围的人员不予办理。
对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自由职业者,符合上述范围的,也可以从2001年1月1日起,按对应时期自由职业者缴费标准补缴养老保险费。
城镇自由职业者参保补费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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