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养老保险工作将于本月底截止
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今年11月,南京开了个“口子”,凡符合省《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人员,可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市人社局提醒,此次补缴政策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一次性解决措施,这项补缴工作将于本月底结束,逾期不再补办。
据市人社局副巡视员王正平介绍,今年7月,为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相关文件,根据省厅文件精神,南京出台了贯彻意见:对符合补缴条件的已参保未到龄人员,也将其纳入补缴范围;鉴于南京市贯彻文件有一个过程,对符合补缴条件的,今年7月1日前已到龄人员,明确在其补缴相关费用后,从今年7月1日起享受养老待遇,而不是省厅规定的从补缴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待遇;对于符合补缴条件的,已按有关规定领取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南京市城镇户籍人员,若本人自愿,也可通过此次补缴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退休待遇,但之前已经享受的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还,原缴费年限不予计算。
根据规定,本次补缴以“本人自愿、费用自理”为原则,一次性补缴所需费用53590元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具备条件的单位对补缴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未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后将根据不同年龄发放相应的养老金,55周岁人员可领取基本养老金583.7元,7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可领取937.8元。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