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延长”仨月
近日,沈阳各养老保险分局补缴保费的市民人满为患,很多市民排了一天的队就为了办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业务”。怕到了年底办不上该业务,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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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记者从市养老保险局了解到,市养老保险局已经对该项业务开设了“补缴登记”。对于有补缴意愿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到各养老保险分局申请打印《灵活就业人员延期补缴通知单》,然后在2012年3月31日前仍可对欠缴保费进行补缴。
这相当于延长了急于办理补缴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时间,但是前提是有补缴意愿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先到所属的养老保险分局登记并领取补缴通知单。
同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的统筹范围外转入人员,在2012年3月31日前仍可按个体政策补缴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于今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社保法实施后,不再实行补缴。但为了满足部分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愿望,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切身利益,沈阳市出台过渡性措施,允许在社保法实施前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补缴今年6月30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按现行政策征收滞纳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按《社会保险法》相关条款不再允许补缴。对达到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只能延缴保费至满15年后才能办理退休。
同时,为满足大龄人员的参保愿望,沈阳市今年规定:凡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取得沈阳非农业户籍的,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各级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下岗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在2011年12月31日前,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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