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统筹与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业等农业生产,且长期居住在农村并具有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以下统称“纯农民”)。
第三条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和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各村协助开展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的规范和指导。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个人账户管理、养老待遇结算和发放。
第五条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市(县)、区实行统筹,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集体、财政三方共担,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
缴费基数为各市(县)、区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各方承受能力,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缴费基数可分三年过渡到位。
缴费比例合计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8%,市(县)、区、镇财政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缴费比例为12%,其中市(县)、区、镇财政承担缴费比例不低于财政和集体承担缴费比例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