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民胡先生来到本报反映,他女儿曾在外地打工,回来宜春后缴交社保时,因参照的标准不同,让他感到有些迷惑,他希望本报能够帮他解开这个疑问。
胡先生说,2007年10月,他在广州打工的女儿回到家乡,并且把养老保险关系也转回了宜春,可当年后两个月依然是按照广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交养老保险的。隔年,胡先生向市社保局工作人员咨询,是否可以按照宜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但被告知只能从7月份开始按宜春标准进行缴交,上半年仍需按广州标准进行缴费。于是,当年,他女儿只好照缴费。但是最近胡先生了解到,外地人员回乡后的保险缴费基数可以直接从社保关系转移后的当月开始按当地的标准进行缴费,为此他感到不解,为什么当初他女儿回宜春时,仍有几个月要按广州标准进行缴费呢?
就此问题,记者当日联系了宜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据该处业务科工作人员介绍,由于原来的养老保险缴费系统版本较低,且是以当年7月份至第二年6月份为一个缴费年度计算的,因此,胡先生的女儿2007年10月份把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宜春后,必须按广州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直到第二年6月份止。而如今,养老保险缴费系统已经升级,且缴费年度调整为当年的1月至12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在外务工人员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宜春后,在办好手续的当月,即可以按照宜春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进行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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