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山东省东营市财政局了解到,东营市财政局联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台文件,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做出相关说明。
该办法主要涉及对象为:具有东营市城镇户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于1996年1月1日前,与东营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如户籍不在东营市,拥有档案或资料证明曾与东营市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且未在外地参保的,也可纳入本次补缴范围。
其中,办法在出生时间的认定上,实行本人原始档案与居民身份证相结合的办法,原始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证为准。在工作认定上,以本人原始档案记载为准,本人档案缺失或记载不清的,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并履行公示程序后方可认定。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照省统一规定的补缴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于2月31日前,持相关劳动关系、户籍证明材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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