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
提请海南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修改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扩大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外国籍人”纳入参保范围,并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实际缴费年限统一为15年,不再区分10年和15年两种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基数为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草案》对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草案对向后逐年补缴增加了不超过5年的时间限定,并规定补缴超过5年后,实际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按照一定比例缴满15年,使有关规定更加合理。
《草案》将第六条修改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按照本人月工资总额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本人月工资总额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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