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参加养老保险可享受补贴
工作人员正在办理相关手续
近日,记者从区残联获悉,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工作自9月20日全面启动,低保重度残疾人政府本年度给予全额补贴583元,本人不需缴费;对非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本年度给予291.5元补贴,个人只需自行缴费291.5元。
据了解,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年度缴费给予补贴的对象是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自愿申请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参保的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重度残疾人;农村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城镇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可享受参保缴费补贴。
补贴标准按照参保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比例,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重度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非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给予50%补贴。补贴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政府补贴部分,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
按照2011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最低缴费比例计算,对低保重度残疾人政府本年度给予全额补贴583元,本人不需缴费;对非低保重度残疾人和低保非重度残疾人本年度给予291.5元补贴,个人还需自行缴费291.5元。对今年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依照计算方法和规定标准,按所差补贴年限给予一次性缴费补贴。2011年符合参保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参保缴费补贴的时间为:9月20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从2012年起每年申请参保缴费补贴时间为:1月1日开始,11月20日结束。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残疾人,应于本人年满60周岁的年度内或距本人年满60周岁的两个月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2011年9月20日前已年满60周岁且尚未享受养老待遇的,可于11月20日前申请参保缴费补贴。
符合参保缴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委托人,需持残疾人《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还需提供《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向区残联提出缴费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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