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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议上海建立个人税收递延养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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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在1997年的养老保险改革中提出要建立三支柱的养老金体系,包括第一支柱基础养老保险(政府规定的基本养老金,由单位和员工缴费形成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第二支柱(自愿参与的企业年金和补充养老保险)和第三支柱(个人储蓄为养老)的补充养老。

  积极向国家争取在上海试点推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优惠政策,确定延期纳税的形式。建议采用国际通行的EET(ExemptExemptTax)税制,即在缴费环节延税、投资环节免税、领取环节征税的延期纳税模式。设立独立的个人账户,个人可以根据自己在职期间的收入状况决定是否参与个税递延型养老金计划,同时对税优账户设定缴费比例上限。所递延的税款统一由政府指定的账户管理者向相关的税务部门进行代扣代缴。对中途取出款项的,要求补缴税款,并缴纳一定的罚金。

  (二)投资运作

  按照国际惯例,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金账户应允许多种资金管理方式,组织运作模式可采用合同或契约等方式,投资对象可扩大到股票、债券、基金(尤其是投资成本低、收益比较高的被动型指数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保险等多样化的投资产品。参加个税递延型养老金计划的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投资偏好、风险偏好和收益偏好选择投资的方向和产品。目前有人提出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只是养老金投资的渠道之一,而且是间接投资。如果仅限于此,运作模式过于单一,似乎剥夺了养老金计划参与者的选择权,将不利于完善养老金制度的顶层设计及今后的发展,建议采用国际通行做法。

  (三)管理机构

  建议比照企业年金的资格管理模式,由社会保障局设定严格的资格审定标准,选择一批信誉度和资本运营能力强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如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大型的保险机构。养老金计划参与者可以在名单中自主选择运作养老金账户的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智利模式,要求管理机构保证在一段时间内的平均收益高于同期通货膨胀率,若达不到则取消管理资格;也可以参照美国模式,不要求管理机构保本,完全由养老金计划参与者自己选择,自己承担风险。对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给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管理机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管理机构应该为参与者提供产品说明书和风险提示书等产品相关信息;在运作期必须提供产品管理报告、个人账户管理报告,及时公布影响个人账户资产的基金定价或结算利率。政府应在账户的设立、资金的托管和运作、税款的缴纳等方面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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