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黄县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做好我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关于2011年扩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和开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人保厅发[2011]178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四是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体办法,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二、任务目标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11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实施范围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基本一致,年底达到60%的覆盖面,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三、实施内容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根据国家规定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1000元10个档次(每百元为一档),参保人可以在不同的缴费年度根据自己经济能力自主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2、政府补贴。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省、县财政按8:2负担);参保人缴费标准每增加一个档次多补贴5元(即缴费200元,财政补贴35元,缴费300元,财政补贴40元,依此类推,缴费1000元,财政补贴75元)。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县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财政按2:8负担。
对于城镇居民重度残疾人(一、二级)的省政府为其代缴80元、县政府代缴20元;
城镇居民低保常补对象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100元。
城镇居民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老复员军人、带病回家退伍军人、现役军人或参战退役人员由县财政每年为其代缴养老保险50元。
对符合上述几类情况人员,只能按一种对象享受待遇,不能重复享受,但都可享受政府补贴部分。部分上述人员情况发生变化或取消了原待遇将不再享受代缴待遇。
3、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建立个人账户
县级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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