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998年7月1日起,我省的养老保险制度与全国统一制度并轨,养老金的构成和计算办法也相应做了调整,具体来说就是:
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被保险人,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
被保险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含两部分,一部分是根据被保险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缴费年限并乘系数(计发比例)计算所得,另一部分是调节金,即1997年所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
对于19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只能领取一次性老年津贴并退个人帐户储存额,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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