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申领、核定行为,我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申领,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即市社保所办理申领核定,市人社局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符合申领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由市社保所办理申领养老金核定
据了解,根据桂人社发[2011]95号文件规定,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且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实行退休审批,由有关用人单位代为直接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以灵活就业人员或个体工商户身份参保的直接向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
从事特殊工种工作,以及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办理政策性提前退休审批手续的参保人员,其退休核准和退休审批,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因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办法按现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申领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
据相关文件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职工参保人员: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在工人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年限满15年的(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及以上,以下统称缴费年限),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原自治区劳动厅《关于企业实行全员合同制后女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不再执行。
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12月31日(含)前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女职工,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参保人员:2003年1月1日起参保缴费的,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2002年12月31日(含)前已参保缴费的女性参保人员,年龄满50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申报核定
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基准条件的单位参保人员,应由单位据实填写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由申领人本人签署意见后,提供相关材料,向基本养老金领取地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档案托管的参保人员,可由档案托管单位代理申请。城镇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无视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可直接向相应经办机构申报办理。
经办机构应在接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同时通知单位或个体参保人员签领相关通知书,并在作出同意受理基本养老金核定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对申领人基本养老金标准的核定;对不符合基本养老金核定条件的不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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