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可补缴养老保险
近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未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可申请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补办。
此次补缴对象为:具有我市城镇户籍、1996年1月1日前有以下工作经历、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县属以下城镇集体企业工作过的人员;在国有企业(含外省市)工作过的“五七工”、“家属工”;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因各种原因(如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等)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判有期徒刑及以上除外);在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工作,后下放到乡镇的“三不变”人员;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返城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城镇上山下乡知识青年。
补缴办法为:2011年7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待遇领取年龄),一次性补缴53590元。其中2011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补缴,按每增加1岁减少缴费1000元标准确定,最多减少不超过10000元。从补缴次月起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11年8月1日到12月31日之间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可在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当月一次性补缴53590元,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另外,2011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年限与15年之间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从2010年往前推算,按各社保年度对应的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交基数。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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