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以个体从业人员身份补缴以往欠缴养老保险费的可免征滞纳金;
(1)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在2010年9月30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人员;
(2)夫妻双方均已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3)子女在学的单亲家庭,其具有监护权的父(或母)属于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2、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补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2010年9月30日之前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缴;滞纳金总额超过8000元的,按8000元征收;201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补缴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50%的,按5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9000元的,按9000元征收;因病办理提前退休的,滞纳金超过补缴本金40%的,按40%征收;滞纳金总额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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