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缴费5年(含)以下的参保人,按1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6年以上、10年(含)以下的参保人,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缴费年限11年(含)以上的参保人,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月缴费年限养老金。
领取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待遇,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四、待遇享受条件
2009年12月3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不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2010年1月1日起,符合《办法》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包括已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的人员),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允许其按补缴当年平均缴费额或其他档次标准进行补缴。其中按年缴费的,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不按年缴费的,可补缴年限为15年扣除应按年缴费年限后的年份;不缴费的不能享受养老待遇。年龄不满45周岁的,应按年缴费,到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方可享受养老待遇。
五、业务办理流程
办理业务时,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需同时提供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参保缴费
每年5月1日至6月20日为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年度缴费期。
1.首次参保人员
(1)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城乡居民,持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1张,向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劳动保障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村)负责受理申请人申请,并将《登记表》、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报镇(街)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中心(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对申请人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符合计生奖励条件的,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应将《登记表》提交镇(街)计生办审核。
(3)经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劳动保障救助中心为其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核发《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保手册》)。
(4)参保人员凭《养保手册》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2.续保人员
(1)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人员,每年凭《养保手册》在规定的缴费期内直接到指定的金融机构办理续保缴费。
(2)参保人员要求调整缴费档次的,每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在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缴费档次调整手续后,到指定的金融机构缴费。
3.补缴人员
到达60周岁时需补缴的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参保的还需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提前一个月到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补缴手续。
4.享受缴费补助人员
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等困难人员,凭《残疾证》或《低保证》按本条(一)款1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残联和市民政局审核汇总后,由市财政按最低档缴费标准直接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并记入参保人员个帐,个人不再缴费。如补助对象要求选择其他档缴费标准,则需办理选档手续和自行缴纳与最低档缴费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如次年不符合补助条件的,参保人员应自行缴费。
(三)待遇领取办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用社会化发放,每月的20日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日。新开户存折由劳动保障救助中心负责发放到位。
1.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符合《办法》规定的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人员,目前已由市社保中心在按月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青养老保险等社保待遇的,本人不需办理待遇申领手续,直接由市社保中心采用与公安部门提供的基础信息进行信息系统比对后核准、计发基础养老金,核发的基础养老金自2010年1月起按月划入已由市社保中心发放各项社保待遇的银行存折中。
不属于市社保中心发放对象,自2009年12月起随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地社区(村)提出申请,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申请(变动)表》。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资料进行初审,报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复审,劳动保障救助中心核准后报市社保中心进行发放。
2.1950年1月1日后出生人员养老待遇申领
(1)参保人员符合《办法》规定,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须提前一个月申请办理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参保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养保手册》,向所在社区(村)或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办理待遇申领手续,并填写《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
(2)社区(村)对参保人申领资格进行初审后,于当月20日前持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报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复审。
(3)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复审同意后报市社保中心,由市社保中心作待遇核准,从到达可享受待遇年龄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复员退伍军人待遇申领
符合《办法》规定的复员退伍军人,在办理基础养老金申领手续时还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伍证的需提供《应征公民兵役登记表》复印件和《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后二者需加盖人武部档案专用章,下同),经核准(除判过刑的外)后,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优待养老金。其中《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复员退伍军人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化的额度除以享受待遇时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参照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已享受养老待遇的复员退伍军人判刑后,恢复享受养老待遇时其加发的复员退伍军人优待待遇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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