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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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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绍政发〔2009〕78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绍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虞政发[2009]6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三)按《办法》规定符合制度间折算条件的人员,要求办理折算的,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有关参保手册向市社保中心提出申请,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折算手续。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折算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财政按平均缴费额的10%进行补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缴费年限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八、其他事项

  (一)市社保中心每年应会同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和社区(村)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

  (二)社区(村)应掌握参保人员待遇享受资格变化动态情况,并及时上报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参保人员应参加所属社区(村)每年开展的待遇享受资格认证。对已死亡但未及时办理死亡注销的,市社保中心可根据劳动保障救助中心上报情况进行注销,多发的养老金可以从丧葬补助费中扣回。对虚领、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人员,由市社保中心追缴当事人的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三)已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同步调整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居民养老待遇。

  (四)符合《办法》规定,同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原农村养老保险或知青养老保险的人员,到60周岁时只享受一份基础养老金。

  (五)从2010年1月起,对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或女未满55周岁村干部统一按《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待遇按《办法》与市政府原有规定村干部农保政策孰高原则执行。

  (六)劳动保障救助中心应向参保人员提供多种形式的个人账户信息查询服务,为申请人和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并按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存档。每年对参保人员缴费进行宣传提醒。

  (七)身份证号码与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不一致的,以身份证号码为准。

  (八)本通知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虞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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